
灵感,艺术创作欲望中所闪现出的智慧之光;灵感,艺术创作的生命之力;灵感,艺术创作中碰撞出的耀眼的火花。 创作是艺术家观念意识通过一定的形式技巧的一种物化形象的显现,是艺术家对宇宙世界不断探索的艰辛过程。就艺术作品本身而言,由于艺术家生活中的自然社会的可变性以及自身主观意念的变换适应,就必然导致了艺术创作不可能是某种固定思想的再现与技巧形式的重复,而创作中的灵感往往给予创作主体的新的启示和发现,使作品借助某一特定契机而焕发生机。创作主体中某个灵感的生发会极大地增强创作的热情和欲望,而创作欲望的不断增加继而又导致灵感的不断出现。因此,创作欲望和灵感又相辅相成,在某种程度上讲它们可使创作主体的艺术生命力因此而得到发展。 艺术创作中灵感的出现是创作主体思索、探求中一种突发性的启示,这种启示是以创作主体自身意向为基点,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切入而碰撞生成,灵感的到来是偶然的、突发的,它可以为主体迅速获得,但也可在刹那间失之交臂。从客观的外部条件讲,灵感的激发可以是某种自然景色或者是某种偶然的事件,甚至可以是一首诗词、 一句话、一篇文章等等,这些外部条件的存在和出现就主体而言,人人都有遇到的可能,但能否引起某种创作的灵感并捕捉到这种灵感,这是创作主体内在主观因素所决定的,即灵感的出现与把握显示了创作主体文化修养的高低以及对人生思考的程度。只有创作主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或具备接受的条件,灵感的火花才能真正闪现并在创作中以某种新的启示展现出来。 诚然,灵感的到来并不标志着一件作品的必然产生。我们强调创作主体文化修养及主观意向心理准备的至关重要,就在于创作主体具有对灵感的把握能力,否则,灵感只能是心理感应中短暂的闪光。灵感作为艺术创作中契入点或者是某个艺术作品构成的引发核心,其制作过程需要创作主体在灵感这个点的基础上生存发展,而主观意识能动的把握及完善就决定某一灵感的存在价值。这种能力是创作主体文化修养、意志品质等方面所决定的,当然也包括创作主体从事艺术活动所必需的表现能力,如果失去这种坚实的能力基础,即使得到灵感的兆示也不可能强化或转换这种灵感进而创作出有较高价值的艺术作品。所以从灵感的产生到作品的形成中间还有一个极为复杂的表现过程,而这个过程重要的一环就是创作主体对其艺术语言的锤炼。可以这样说灵感来自某种感悟,是顿悟而得,那么完成这种灵感启示的艺术创作过程就是实实在在的苦修渐入。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蓦然”间的获得,必须是由于“众里寻他千百度”的艰苦过程。有了这种艰苦过程才有那“蓦然”间的惊奇与喜悦。艺术创作中的灵感生发具有其突发性及偶然性。但灵感不是凭空而来的,它出现在主体极度的思索过程中,也只有在思索的推进中和能使灵感在某个偶然的情景之中突显出来,即使灵感有时似乎出现于无意之中,但这无意已是创作主体长期思索、探求、实践所形成的一种潜在意识,我们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灵感在何时产生,但我们整个意识却提供了灵感出现的可能性,任何一种灵感都是创作主体在思索、探求中的顿悟实现,创作主体某一心态意向及表达欲望的程度愈强,就愈逼近灵感出现的境界。 灵感是神秘的,但它又经常在我们头脑中闪现,大千世界可以触发各式各样的灵感,而获得灵感并使之转化实现为艺术品的,只能属于勤奋探索、富有特殊素养的艺术家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