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企业来说,本来“无”减免税条件,但可以通过成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企业,实现“无中生有”,达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享受减免税的目的
案例1
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该公司总人数为1000人,其中营销人员20人,近几年共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5人。该公司2006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计税工资超支600万元,其中营销人员工资总额为223.04万元(含促销奖金),计税工资超支2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仅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即使安置再多的城镇退役士兵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该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600)×33%=528万元。
筹划方案
大华公司股东可以在2007年重新投资新办一家中介公司(须取得从事中介的资质),该公司主要由20名营销人员组成,同时再安置10名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使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中介公司专门为大华公司推销产品,大华公司相应支付中介公司佣金。中介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例四方建筑公司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仅为6%(12÷200×100%),因此不能享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应缴营业税:5000×3%=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