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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标侵权案南京审结
千寻创意, 2006-7-16 , 作者:佚名, 访问人数:, 字体:[ ]

    南京豪雅公司于1999年1月经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眼镜及相关产品,且自1999年以来一直代理销售日本“豪雅”镜片并获得“豪雅”中国地区销售负责人和豪雅(广州)公司签发的《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但2003年5月27日,日本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光学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南京“豪雅”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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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本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光学有限公司诉南京豪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南京豪雅公司在其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中突出标注“豪雅眼镜”和“HAOYA”标识,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被告南京豪雅公司立即停止非规范使用营业招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AOYA”字样;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驳回了原告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法院同时判决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对HOYA株式会社和豪雅(广州)公司“豪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侵犯,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对HOYA株式会社厂商名称的侵害。日本“HOYA”(“豪雅”)自称驰名商标。

    “ホ一ャ株式会社”创建于1944年,日文汉字为“保谷株式会社”。2002年11月1日,“ホ一ャ株式会社”变更名称为“HOYA株式会社”,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眼镜用镜片、镜架、机器及有关医疗用具等13项。1990年,保谷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OYA”英文字母商标,该商标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保谷株式会社还于1997年6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豪雅”中文文字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眼镜、镜片、眼镜架、眼镜盒等。豪雅(广州)公司系HOYA株式会社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5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各种光学产品,包括眼镜片、镜架等。1997年3月26日、7月28日,豪雅(广州)公司经登记注册分别成立了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其经营范围均为销售总公司生产的各种光学产品,包括眼镜片、镜架等。1998年4月24日,豪雅(广州)公司授权无锡维琼公司“在江苏地区代理销售豪雅公司之镜片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1999年5月1日,无锡维琼公司授权南京豪雅下属眼镜配戴中心为豪雅镜片之经销商。南京“HAOYA”(“豪雅”)异军突起。

    南京豪雅公司于1999年1月经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眼镜及相关产品。自1999年以来,南京豪雅公司一直以南京市卫岗眼镜配戴中心名义与无锡维琼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其营业点———南京市中山门外代理销售豪雅镜片。2003年,南京豪雅公司获得由豪雅中国地区销售总经理小仓国俊和豪雅(广州)公司签发的《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成为该年度当地特约加盟公司。2003年6月26日,南京豪雅公司登记设立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眼镜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及相关产品。在眼镜分公司的营业招牌、店面装饰中,该公司都突出使用了“豪雅眼镜”和“HAOYA”字样。

    2003年5月27日,豪雅(广州)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豪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03年9月16日,豪雅(广州)公司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其与HOYA株式会社诉南京豪雅公司侵权一案,律师费共13万元。此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向豪雅(广州)公司出具了13万元律师费的定额发票。

    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公司致函豪雅中国地区销售总经理小仓国俊和豪雅(广州)公司,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时间内能够继续获得HOYA加盟公司资质的授权。HOYA株式会社虽未与豪雅(广州)公司签订“HOYA”商标和“豪雅”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但确认豪雅(广州)公司系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惟一被许可使用人,并对其作为商标使用权人提起诉讼予以认可。跨国诉讼原告、被告各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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