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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禁区律师告赢商标局
千寻创意, 2006-7-16 , 作者:佚名, 访问人数:, 字体:[ ]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以律师不是“商标代理组织”为由拒绝受理,该律师事务所不服,对商标局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22日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律师可以从事该项业务,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能以律师不是“商标代理组织”为由拒绝受理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多年来,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之外。据介绍,在此案中如果被告方不上诉,也就是说,此判决生效后,今后所有类似案件都会依照这个判决审理,那么此案的结果将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

  庭审现场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做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原告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宣判后表示,他们保留上诉意见。

  案情回放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被告以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受理。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原告仍不服,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8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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