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在传播的速度、广度和复杂性等方面,成为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杀手”。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共同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此法的制定实施对我国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该《办法》所指的各类网站,它们该采取何种措施去合理完善自己的业务?在本意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规范下,是否会出现“不管则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涉及面广,影响力深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规范和调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尽管这段法律条文读起来有点拗口,但从规范的对象看,该《办法》已经明确区分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包括ICP和网民)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ISP),并且该《办法》主要针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或网络盗版行为。
《办法》用行政手段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随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规定的较多义务,包括删除相关内容、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记录等,都明确了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对接入服务提供者(ISP)来说,他们应当配合执法,即在行政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当前日趋火爆的“音乐、电影、彩信、铃声下载、Flash MTV”等网站将不可避免的站在了锋口浪尖的位置, 另外一些依靠转载新闻、信息咨询类网站也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网站该何去何从?
放眼今天的互联网络,网络侵权现象几乎存在于每种类型的网站上。特别是一些以提供电影在线点播,MP3歌曲下载,文学作品连载等网站,他们的主要内容几乎均涉及了网络侵权。这次《办法》的颁布对这类网站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因为一旦著作权人通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网站将不得不采取两种手段保持网站的正常运营,一种是购买版权,一种是按规定删除相关侵权内容,而前者需要花费的高昂费用则是很多网站所无法承受的。
另外,对有些Flash MTV网站来说,尽管FLASH动画的本身设计是由网友免费授权提供的,但一些FLASH MTV运用到的歌曲,背景音乐也不同程度的涉及到了侵权行为。同样,一些以彩信、彩铃为主要业务的SP网站也将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我们简单的设想一下,一旦所有的音乐人和电影公司均加强了网络版权保护力度,以上的这些网站将面临倒闭,停止运营的窘境。
业内反应不一
对于本《办法》的出台和付诸实施,本报特约记者专门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
安徽大学的法律专家章柏扬先生认为:“对于大的内容提供商来说,如sina、sohu等,他们不是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信息渠道,就是在转载时安排专门编辑对文章内容进行‘改写’,从而没那么简单的被人认为侵犯了著作权。相对而言,一些实力较弱内容提供商则压力巨大,特别是专业性网站,如IT、汽车、财经类。因为这类网站的信息来源有限,受众群也相对单一,一旦内容侵权就会很容易被发现,《办法》的出台对他们冲击非常大”。
同样是法律界人士,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对《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却非常看好,他说:“此次《办法》主要明确了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及一些有关的制度,譬如通知和反通知制度,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运营商一旦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应该及时制止侵权,并保留有关数据。这对著作权人维护权利是比较有利的。而且这个办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是比较大的,相比较之前著作权保护处罚力度是个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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