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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侵权责任应该双重保护
千寻创意, 2007-2-10 , 作者:佚名, 访问人数:, 字体:[ ]

       近日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中,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有关环境侵权责任,应该双重保护。

  他说,所谓双重保护,就是受害人既可以向直接侵害人提出,也可以向负有义务的管理机关提出。环境的侵权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有一点不同,就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比较容易确定谁是侵权人,但是环境侵权的侵权人一般不太好明确,河流污染了,空气污染了,找不着侵权人,如果是这种情况,受害人的利益怎么保护?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主张,世界上也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可以告负有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但是这种侵权责任必然有一条免责条件,就是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如果你没有尽职尽责,那么就可以直接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哪来这么多赔偿的钱?我们可以参照日本经验,搞一些环境治理基金,从这一部分拿出钱来赔。

  他说,我所提到的双重,就是既可以向直接侵害者提出赔偿,也可以向负有管理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来提出民事侵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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