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赵汝悦自2002年9月26日至2003年12月10日,擅自制造标有“中棉”字样的抗虫杂交棉种,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共生产棉种28箱,每箱30市斤,非法经营额达2.94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1类种子商品上“中棉”商标,是河南省安阳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山东滨州市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棉种28箱;
3、没收封口机1台;
4、罚款 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