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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中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千寻创意, 2006-7-16 , 作者:佚名, 访问人数:, 字体:[ ]

    当事人赵汝悦自2002年9月26日至2003年12月10日,擅自制造标有“中棉”字样的抗虫杂交棉种,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共生产棉种28箱,每箱30市斤,非法经营额达2.94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1类种子商品上“中棉”商标,是河南省安阳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科技贸易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山东滨州市惠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棉种28箱;
    
    3、没收封口机1台;
    
    4、罚款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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